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牵动着不少人的心,它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事实上,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种种问题。很多拆迁户因为对拆迁补偿协议的不满,只能顶着各种重压“拒签”。但“拒签”真的就能阻止房子被拆迁吗?
第一大家先明确一点,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户假如对拆迁补偿不认可的话,“拒签”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的一种,只能在双方都赞同的状况下,才可以生效。假如征收方采取恐吓、欺诈等方法与拆迁户签订协议,这样的情况下,协议就是无效的,它的法律效力也是大优惠扣。
那样问题来了,“拒签”的话,就可以不被强制拆除去吗?在《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话,征收方可以报请做出征收决定的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条例,做出补偿决定后在征收范围予以通知。假如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没提出行政诉讼的话,在规定的期限内也不眼前,做出镇守决定的当地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来强制实行。所以,假如拆迁户“拒签”后也没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话,有关机关虽然没权力直接强拆,但一旦过了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后,就能跟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法定的非诉实行。
所以,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户要仔细核对我们的补偿内容是不是合理、合法,遇见不懂的地方可以即便向律师咨询。“拒签”后要主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重新协商赔偿策略,假如一味消极抵抗,面临的可能就是司法强拆,那时候再来维权的话就困难了。